中建长远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建长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03民初1541号
原告:***,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被告:中建长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东圳路17号2号楼2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83055499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建长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欲与两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长邹岩松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