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长远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立鼎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建长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981民初517号
原告:福建立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阳镇高坂茶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细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中建长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东圳路17号2号楼270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立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长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福建立鼎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中建长远建设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偿还货款义务为由,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福建立鼎建材有限公司撤诉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立鼎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6元,由福建立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锦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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