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28民初1805号
原告:南平市成功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江南工业园区张坑组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084337830U。
法定代表人:李扬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继榕,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长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东圳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83055499R。
法定代表人:林素琴,董事长。
原告南平市成功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长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南平市成功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平市成功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平市成功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83元,减半收取计5391.5元,由南平市成功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肖庆亮
二0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 敏
书 记 员 张玉微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