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阜阳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02民初5458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安徽省阜阳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陈州路铁路桥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60606J。
法定代表人:赵庆礼,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阜阳市建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解放南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99852502。
法定代表人:卢家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阜阳市颍州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6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742148064。
法定代表人:邢晓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咸亮,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淮河路20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9935122Q。
法定代表人:丁志凯,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阜阳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阜阳市建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阜阳市颍州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艳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