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阜阳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02民初1123号
原告:***,男,195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阜阳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淮河路20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99351220。
法定代表人:丁志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阜阳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 丽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康雷雷
书 记 员  戴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