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5463号之二
原告:**,女,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峰,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一笑,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被告: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大道409号武汉建工科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179207875。
法定代表人:张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阜阳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称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中路306号建设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9935122Q。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阜阳市安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中市街道办事处北京中路556号泉水湾花园1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Q04Q0X。
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阜阳市安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 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