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2561号
原告:***,女,1966年3月8日出生,回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鸿,安徽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第三人:赵星,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第三人:赵梅,女,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以上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义海,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阜阳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淮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9935122Q。
法定代表人:丁志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萌,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启,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赵星、赵梅、阜阳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2021年11月3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跃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聂小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