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202民初2096号

原告:***,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兴龙,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李琦,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升、王虎锋(实习),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潜山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531448657。

法定代表人:王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义,该公司员工。

被告:阜阳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淮河路20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9935122Q。

法定代表人:丁志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萌,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健,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李琦、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公司)、阜阳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9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兴龙,被告***,被告华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义,建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萌、汪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后于2021年5月10日第二次开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兴龙,被告李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升,被告华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义,建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萌、汪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二、三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244761元;二、判令被告四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以上款项支付承担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一项数额变更为4149211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份,原告与被告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由原告分包被告承包的阜阳市碧水云天安置区工程项目劳务。双方就工程项目、数量等进行了详实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方支付1200000元保证金,并按照约定进行施工。2019年11月18日,经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务费用4120945元。变更项目、零工费用等支出增加费用1823816元未结算。现约定支付劳务费用期限已过,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呈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我所经手的事和签字的都是事实,这个数字我现在不能确定,我不应该承担责任,因为这个项目结束了,我和被告李琦之间还有好多账没有对,甲方的钱已经转给被告华力公司了,这个钱应该由华力公司支付。

被告李琦辩称,一、李琦不应作为本案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涉诉的阜阳市碧水云天二期A区二标段10#、13#及地下车库的施工范围与李琦无任何关系,此范围内工程并非李琦承包施工,其要求李琦支付工程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提交的劳务分包合同显示工程承包人为安徽华力阜阳市碧水云天二期A区安置区二标段项目施工技术专用章,即使认定表见代理也是华力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李琦并非合同主体,故李琦不应作为本案被告,不应承担付款责任。二、***作为本案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提交的2015年5月16日的劳务分包合同显示劳务分包人为阜阳市瑞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即使主张合同权利也应是阜阳市瑞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无权作为本案原告,谭浩坤、梁礼与***一样仅是涉诉项目管理人员,二人无权委托***作为原告参与诉讼。经查询阜阳市瑞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显示,该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名称变更为阜阳市联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2月4日华力公司转账阜阳市瑞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3489000元,即***举证认可的扣除罚款自认收款350万元。故即使主张权利也应是阜阳市联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无权作为本案原告,应依法驳回起诉。三、华力公司直接支付或通过王刘侠、李琦、孔祥友、蒋勇支付阜阳瑞泰劳务公司、谭浩坤、梁礼及其他各班组款项合计22042241元应从总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四、质保期内华力公司替劳务班组垫付维修费用合计867449.9元,另转账垫付维修费用41300元,合计908749元应由劳务班组承担。五、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施工,被监理单位处罚整改,竣工验收未通过罚款及整改推迟罚款等各项处罚合计1748955元。综述,答辩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亦非本案适格原告,恳请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华力公司辩称,一、关于诉讼主体问题。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委托第一、第二被告与被答辩人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答辩人无权直接向答辩人主张权利。从原告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可看出,签约主体是***,答辩人非本案合同相对人。二、***是违法分包方,并非华力公司员工,亦无相关授权。且合同上并无华力公司相关人员签字及盖章,不构成表见代理。三、孔祥友是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根据孔祥友与答辩人签订的《项目承包合同》策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乙方(孔祥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所有的债权、债务与甲方(答辩人)无关。四、孔祥友承包的这个工程项目,答辩人均按照施工节点付款,截止目前已超付4365526.21元。所以答辩人不应任何责任。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诉请要求答辩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就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请。

被告建投公司辩称,一、答辩人不是适格主体,答辩人建投公司与***之间无合同关系,不是合同相对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案涉工程款与答辩人无关。且答辩人也不是案涉工程的建设单位答辩人仅在2019年1月18日代阜阳市益民安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阜阳市城乡规划局颍州规划分局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相对独立的法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不能等同。故,不能因此就将答辩人作为建设单位列为被告,要求对相关工程的工程款承担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图审会记录记载,案涉工程的建设单位为阜阳市益民安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益民安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答辩人不是适格的被告,对原告所诉工程款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二、本案涉工程存在违法分包情况,属于违法无效的合同关系:根据《建筑法》第26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28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29条第3款之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从现有证据来看,案涉合同属于违法分包,***作为个人,无工程承包的相关资质,属于《建筑法》禁止的违法无效行为,故,原告***无权向发包人主张连带清偿责任。三、案涉工程到期应付工程款均已支付完毕,无欠付建设工程价款,故,发包人无偿付原告请求的义务。据答辩人向阜阳市益民安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了解,案涉工程工程款审定价为199015782元,截止至2021年3月20日,阜阳市益民安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向施工方华力公司支付工程款191015076.9元,剩余未付8000705.1元系工程质保金,目前尚在质保期内。因此,发包人阜阳市益民安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施工方不存在欠付工程款,不存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义务。综上,恳请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6日,***、谭浩坤、梁礼(劳务承包人)与***(工程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约定:鉴于工程承包人已经与安徽华力集团签订本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现与你劳务分包人就本工程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工程名称:阜阳市碧水云天二期A区二标段10#、13#楼及地下车库,工程地点:贯清路以南,柳林路以北、西清路以西,五里庙以东,分包范围:本工程A10#、A13#楼及2#地下车库施工图纸范围内木工、瓦工、钢筋工、内外架子工以及机械设备等劳务达分包(施工图纸范围除水电、栏杆、防水、内外墙油漆、门窗以外)的所有工作内容,扫地出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提供分包劳务内容:(1)工程承包人本工程只负责提供钢筋原材料、水泥、砖、砂石、商品混凝土、电源、施工用电源只负责提供至二级配电箱(2)除工程承包人提供的上述内容除外,其余为完成本工程木工、瓦工、钢筋工、架子工所需要的一切主辅材料、大中小型机械设备、工器具、电线电缆、照明设备均为劳动分包人提供,劳动分包人提关的主辅材料、大中小型机械设备、工器具、电线电缆、照明设备必须满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相关要求;本工程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约定按完成节点的方法支劳务工资,不另考虑节假日:第一次付款按每两个月支付一次,当月25日所完成工程量价款的70%支付工程款,第二次付款主体工程全部完工,工程验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标准付至合同价款的80%,第三次付款(未作约定),第四次付款待付完合同价款的80%后,三个月内支付合同价款的85%,第五次付款工程结算经审计部门审核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5%,最后付款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余款两个月内无息付清;因本工程资金为财政资金,审批手续多,以上付款均按照建设单位与工程承包人的大合同约定,并且当建设单位将工程款转付至工程承包人公司账户后,工程承包人可给予劳务分包人办理应转的工程款手续,当建设单位的资金没有及时转付至工程承包人的工程款账户时,劳务分包人不得工程承包人进行工程款支付;本合同确定调整的劳务报酬、工程变更调整的劳务报酬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劳务报酬,在工程竣工决算后进行拨付。在工程承包人处加盖有安徽华力阜阳市碧水云天二期A区安置区二标段项目施工技术专用章(签订合同、出具欠条均无效),***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名;另在劳务分包人处有阜阳市瑞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加盖印章,***、苏争荣(阜阳市瑞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谭浩坤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名。***在该合同上注明:A2地下车库单价每平方按410元计算.A10#A13#主楼部分单价每平方按420元计算;李琦于2016年11月10日在该合同上注明:本人鉴证该劳务与***的合同关系属实其工程款与10#.13#及2#车库相关.与其他人员无关。合同签订后,***等人即进场施工。***于2016年11月3日向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该承诺书载明:为了保证阜阳市碧水云天10#.13#.A2车库劳务班组工程款及保证金的拨付与退回事宜,特此郑重承诺:如果在施工期间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及后期工程款不能按时支付,我自愿并同意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其费用给劳务班组。本人无条件配合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劳务班组办理一切相关相关手续。保证劳务班组的工程款和保证金及时支付。如违反承诺,自愿承担一切后果。该承诺书一式四份。

李琦出具承诺书的载明:为保证由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阜阳市颍州区碧水云天工程A区二标段10#楼、13#楼、A2车库工程总产值劳务费及时支付,现郑重承诺:由***、谭浩坤带领的施工班组具体施工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碧水云天工程A区二标段10#楼、13#楼、A2车库工程,现已竣工验收合格,现郑重承诺审计部门审计结束后,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十五日内向施工班组支付总产值的95%,剩余5%余款在一年质保期满两个月内付清。如违反承诺,自愿承担一切责任,并另写明:同意审计结束按合同约定支付至95%工程款。

2018年1月8日,***签字确认施工方***、谭浩坤、梁礼施工时因甲方材料供应不及时及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补助合计1198266元。

2018年10月26日,***签字确认的工程结算审核清单记载变更零工530000元。

2019年11月18日的10#、13#、A2车库建筑面积汇总(梁礼)劳务班组(梁礼)清单记载:10#楼:15790m2X420/m2=6631800元;13#楼:18533m2X420/m2=7783860元;A2车库:19933m2X410/m2=8172530元;合计:22588190元;注:(1)配电室设备电缆夹层:227.5m2未计(2)所有风井31m2未计(3)材料浪费及质量罚款、进度、安全罚款未计入扣除工期延误罚款待定(4)项目部会议罚款500元整(5)变更及零工未计入(变更及零工签证未计入)(6)扣除谭浩坤油漆班组维修10#一层、二层内墙空鼓5000元;扣除10#楼厨房顶刮水泥:14745元;合计19745元;(7)后期维修转账给梁礼维修费用及使用相应材料费用,具体详单上报会计处。本劳务在安徽华力碧水云天A区所有工程总产值已核实完毕总款为:22588190元;扣除罚款:500元(开会缺席);扣除油漆班组重新整改19745元;扣除已付款18447000元;(其中有30000元是孔祥友个人转梁礼)剩余工程款为4120945元;最终以实际转账为准。安徽华力碧水云天二期A区二标段2019年11月18日,并加盖安徽华力阜阳市碧水云天二期A区安置区二标段项目施工技术专用章,由梁礼签名及日期。

2020年1月22日,华力公司的杨宗鹏出具情况说明:针对阜阳碧水云天项目,就项目部与班组梁礼、谭浩坤、韩国柱之结算争议,本人承诺于2020年2月底到阜阳协调李奇、***与上述三班组争议。梁礼于2020年3月3日收到华力公司转账1700000元。

庭审中,华力公司认可李琦是实际施工人,涉案工程由其公司员工孔祥友承包,提供2015年11月4日与孔祥友(乙方、项目负责人)签订的项目承包合同约定:由孔祥友全面承包阜阳市碧水云天二期A区安置区施工项目,在该项目施工期间发给“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阳碧水云天(二期)安置房A区二标段项目施工技术专用章”一枚,工程竣工结算后收回,算后收回。乙方应妥善保管施工技术专用章,并在办理工程竣工资料前退回甲方,否则,甲方给予乙方伍万元罚款并停止拨付工程款。另,华力公司提供阜阳市碧水云天二期A区安置区施工项目收支,证明其已经超付工程款4365526.21元,原告对此均不予认可。李琦提供的支付明细表欲证明华力公司委托***、李琦等他人支付原告22042241元。原告只认可收到18447000元、1700000元,合计20147000元。***庭审中称其和李琦共同合同承包项目,李琦是从孔祥友处承包。

另查明,谭浩坤、梁礼出具情况说明:本案委托***进行诉讼索要工程款,再由其三人自行协商分配。

阜阳市瑞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管理人员苏争荣于2021年5月出具情况说明:2015年5月份***、谭浩坤、梁礼以我公司名义与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把其承建的阜阳市碧水云天二期A区二标段10#、13#楼及2#楼地下车库的木工、瓦工、钢筋工、内外架子工及机械设备等劳务分包给***、谭浩坤、梁礼。***、谭浩坤、梁礼分包该项业务,系其三人分包,由三人自负盈亏,与公司无关。阜阳市瑞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变更为阜阳市联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9月27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梁桂敏,其表示该公司没有施工阜阳市碧水云天二期A区二标段10#、13#楼及2#楼地下车库的工程。

上述事实,由身份证、委托书、《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结算单、工程对账单、零星用工单、工程交接单、承诺书、工程结算审核清单因甲方材料供应不及时及其他原因造成损失补助协议、情况说明、项目承包合同、收支统计表、支付明细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建筑施工过程中付出劳务方未及时得到劳务费而引发的纠纷,本案案由应为劳务合同纠纷。***、李琦在涉案工程项目中均承诺应及时支付原告劳务费,因双方对于剩余工程款的结算金额为4120945元,扣除原告在此之后收到的1700000元,尚余2420945元未支付,***、李琦应予以支付。因华力公司对原告施工的涉案工程的劳务价款(即2019年11月18日的结算单)已进行确认,故对上述款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原告诉请的***于2018年1月8日签字确认因材料供应不及时造成的损失补助1198266元、于2018年10月26日签字确认变更零工530000元,合计1728266元,未经李琦、华力公司认可,由***自行承担。原告要求建投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有未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可视为其自愿放弃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242094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损失补助1198266元、变更零工530000元,合计1728266元;

三、被告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993元,减半收取19996.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4996.5元,由被告***负担17703.5元,被告李琦负担72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季云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 娟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202民初2096号

原告:***,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兴龙,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李琦,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升、王虎锋(实习),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潜山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531448657。

法定代表人:王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义,该公司员工。

被告:阜阳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淮河路20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9935122Q。

法定代表人:丁志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萌,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健,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李琦、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公司)、阜阳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9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兴龙,被告***,被告华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义,建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萌、汪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后于2021年5月10日第二次开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兴龙,被告李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升,被告华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义,建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萌、汪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二、三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244761元;二、判令被告四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以上款项支付承担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一项数额变更为4149211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份,原告与被告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由原告分包被告承包的阜阳市碧水云天安置区工程项目劳务。双方就工程项目、数量等进行了详实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方支付1200000元保证金,并按照约定进行施工。2019年11月18日,经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务费用4120945元。变更项目、零工费用等支出增加费用1823816元未结算。现约定支付劳务费用期限已过,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呈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我所经手的事和签字的都是事实,这个数字我现在不能确定,我不应该承担责任,因为这个项目结束了,我和被告李琦之间还有好多账没有对,甲方的钱已经转给被告华力公司了,这个钱应该由华力公司支付。

被告李琦辩称,一、李琦不应作为本案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涉诉的阜阳市碧水云天二期A区二标段10#、13#及地下车库的施工范围与李琦无任何关系,此范围内工程并非李琦承包施工,其要求李琦支付工程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提交的劳务分包合同显示工程承包人为安徽华力阜阳市碧水云天二期A区安置区二标段项目施工技术专用章,即使认定表见代理也是华力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李琦并非合同主体,故李琦不应作为本案被告,不应承担付款责任。二、***作为本案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提交的2015年5月16日的劳务分包合同显示劳务分包人为阜阳市瑞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即使主张合同权利也应是阜阳市瑞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无权作为本案原告,谭浩坤、梁礼与***一样仅是涉诉项目管理人员,二人无权委托***作为原告参与诉讼。经查询阜阳市瑞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显示,该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名称变更为阜阳市联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2月4日华力公司转账阜阳市瑞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3489000元,即***举证认可的扣除罚款自认收款350万元。故即使主张权利也应是阜阳市联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无权作为本案原告,应依法驳回起诉。三、华力公司直接支付或通过王刘侠、李琦、孔祥友、蒋勇支付阜阳瑞泰劳务公司、谭浩坤、梁礼及其他各班组款项合计22042241元应从总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四、质保期内华力公司替劳务班组垫付维修费用合计867449.9元,另转账垫付维修费用41300元,合计908749元应由劳务班组承担。五、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施工,被监理单位处罚整改,竣工验收未通过罚款及整改推迟罚款等各项处罚合计1748955元。综述,答辩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亦非本案适格原告,恳请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华力公司辩称,一、关于诉讼主体问题。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委托第一、第二被告与被答辩人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答辩人无权直接向答辩人主张权利。从原告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可看出,签约主体是***,答辩人非本案合同相对人。二、***是违法分包方,并非华力公司员工,亦无相关授权。且合同上并无华力公司相关人员签字及盖章,不构成表见代理。三、孔祥友是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根据孔祥友与答辩人签订的《项目承包合同》策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乙方(孔祥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所有的债权、债务与甲方(答辩人)无关。四、孔祥友承包的这个工程项目,答辩人均按照施工节点付款,截止目前已超付4365526.21元。所以答辩人不应任何责任。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诉请要求答辩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就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请。

被告建投公司辩称,一、答辩人不是适格主体,答辩人建投公司与***之间无合同关系,不是合同相对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案涉工程款与答辩人无关。且答辩人也不是案涉工程的建设单位答辩人仅在2019年1月18日代阜阳市益民安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阜阳市城乡规划局颍州规划分局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相对独立的法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不能等同。故,不能因此就将答辩人作为建设单位列为被告,要求对相关工程的工程款承担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图审会记录记载,案涉工程的建设单位为阜阳市益民安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益民安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答辩人不是适格的被告,对原告所诉工程款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二、本案涉工程存在违法分包情况,属于违法无效的合同关系:根据《建筑法》第26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28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29条第3款之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从现有证据来看,案涉合同属于违法分包,***作为个人,无工程承包的相关资质,属于《建筑法》禁止的违法无效行为,故,原告***无权向发包人主张连带清偿责任。三、案涉工程到期应付工程款均已支付完毕,无欠付建设工程价款,故,发包人无偿付原告请求的义务。据答辩人向阜阳市益民安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了解,案涉工程工程款审定价为199015782元,截止至2021年3月20日,阜阳市益民安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向施工方华力公司支付工程款191015076.9元,剩余未付8000705.1元系工程质保金,目前尚在质保期内。因此,发包人阜阳市益民安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施工方不存在欠付工程款,不存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义务。综上,恳请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6日,***、谭浩坤、梁礼(劳务承包人)与***(工程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约定:鉴于工程承包人已经与安徽华力集团签订本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现与你劳务分包人就本工程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工程名称:阜阳市碧水云天二期A区二标段10#、13#楼及地下车库,工程地点:贯清路以南,柳林路以北、西清路以西,五里庙以东,分包范围:本工程A10#、A13#楼及2#地下车库施工图纸范围内木工、瓦工、钢筋工、内外架子工以及机械设备等劳务达分包(施工图纸范围除水电、栏杆、防水、内外墙油漆、门窗以外)的所有工作内容,扫地出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提供分包劳务内容:(1)工程承包人本工程只负责提供钢筋原材料、水泥、砖、砂石、商品混凝土、电源、施工用电源只负责提供至二级配电箱(2)除工程承包人提供的上述内容除外,其余为完成本工程木工、瓦工、钢筋工、架子工所需要的一切主辅材料、大中小型机械设备、工器具、电线电缆、照明设备均为劳动分包人提供,劳动分包人提关的主辅材料、大中小型机械设备、工器具、电线电缆、照明设备必须满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相关要求;本工程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约定按完成节点的方法支劳务工资,不另考虑节假日:第一次付款按每两个月支付一次,当月25日所完成工程量价款的70%支付工程款,第二次付款主体工程全部完工,工程验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标准付至合同价款的80%,第三次付款(未作约定),第四次付款待付完合同价款的80%后,三个月内支付合同价款的85%,第五次付款工程结算经审计部门审核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5%,最后付款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余款两个月内无息付清;因本工程资金为财政资金,审批手续多,以上付款均按照建设单位与工程承包人的大合同约定,并且当建设单位将工程款转付至工程承包人公司账户后,工程承包人可给予劳务分包人办理应转的工程款手续,当建设单位的资金没有及时转付至工程承包人的工程款账户时,劳务分包人不得工程承包人进行工程款支付;本合同确定调整的劳务报酬、工程变更调整的劳务报酬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劳务报酬,在工程竣工决算后进行拨付。在工程承包人处加盖有安徽华力阜阳市碧水云天二期A区安置区二标段项目施工技术专用章(签订合同、出具欠条均无效),***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名;另在劳务分包人处有阜阳市瑞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加盖印章,***、苏争荣(阜阳市瑞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谭浩坤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名。***在该合同上注明:A2地下车库单价每平方按410元计算.A10#A13#主楼部分单价每平方按420元计算;李琦于2016年11月10日在该合同上注明:本人鉴证该劳务与***的合同关系属实其工程款与10#.13#及2#车库相关.与其他人员无关。合同签订后,***等人即进场施工。***于2016年11月3日向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该承诺书载明:为了保证阜阳市碧水云天10#.13#.A2车库劳务班组工程款及保证金的拨付与退回事宜,特此郑重承诺:如果在施工期间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及后期工程款不能按时支付,我自愿并同意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其费用给劳务班组。本人无条件配合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劳务班组办理一切相关相关手续。保证劳务班组的工程款和保证金及时支付。如违反承诺,自愿承担一切后果。该承诺书一式四份。

李琦出具承诺书的载明:为保证由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阜阳市颍州区碧水云天工程A区二标段10#楼、13#楼、A2车库工程总产值劳务费及时支付,现郑重承诺:由***、谭浩坤带领的施工班组具体施工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碧水云天工程A区二标段10#楼、13#楼、A2车库工程,现已竣工验收合格,现郑重承诺审计部门审计结束后,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十五日内向施工班组支付总产值的95%,剩余5%余款在一年质保期满两个月内付清。如违反承诺,自愿承担一切责任,并另写明:同意审计结束按合同约定支付至95%工程款。

2018年1月8日,***签字确认施工方***、谭浩坤、梁礼施工时因甲方材料供应不及时及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补助合计1198266元。

2018年10月26日,***签字确认的工程结算审核清单记载变更零工530000元。

2019年11月18日的10#、13#、A2车库建筑面积汇总(梁礼)劳务班组(梁礼)清单记载:10#楼:15790m2X420/m2=6631800元;13#楼:18533m2X420/m2=7783860元;A2车库:19933m2X410/m2=8172530元;合计:22588190元;注:(1)配电室设备电缆夹层:227.5m2未计(2)所有风井31m2未计(3)材料浪费及质量罚款、进度、安全罚款未计入扣除工期延误罚款待定(4)项目部会议罚款500元整(5)变更及零工未计入(变更及零工签证未计入)(6)扣除谭浩坤油漆班组维修10#一层、二层内墙空鼓5000元;扣除10#楼厨房顶刮水泥:14745元;合计19745元;(7)后期维修转账给梁礼维修费用及使用相应材料费用,具体详单上报会计处。本劳务在安徽华力碧水云天A区所有工程总产值已核实完毕总款为:22588190元;扣除罚款:500元(开会缺席);扣除油漆班组重新整改19745元;扣除已付款18447000元;(其中有30000元是孔祥友个人转梁礼)剩余工程款为4120945元;最终以实际转账为准。安徽华力碧水云天二期A区二标段2019年11月18日,并加盖安徽华力阜阳市碧水云天二期A区安置区二标段项目施工技术专用章,由梁礼签名及日期。

2020年1月22日,华力公司的杨宗鹏出具情况说明:针对阜阳碧水云天项目,就项目部与班组梁礼、谭浩坤、韩国柱之结算争议,本人承诺于2020年2月底到阜阳协调李奇、***与上述三班组争议。梁礼于2020年3月3日收到华力公司转账1700000元。

庭审中,华力公司认可李琦是实际施工人,涉案工程由其公司员工孔祥友承包,提供2015年11月4日与孔祥友(乙方、项目负责人)签订的项目承包合同约定:由孔祥友全面承包阜阳市碧水云天二期A区安置区施工项目,在该项目施工期间发给“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阳碧水云天(二期)安置房A区二标段项目施工技术专用章”一枚,工程竣工结算后收回,算后收回。乙方应妥善保管施工技术专用章,并在办理工程竣工资料前退回甲方,否则,甲方给予乙方伍万元罚款并停止拨付工程款。另,华力公司提供阜阳市碧水云天二期A区安置区施工项目收支,证明其已经超付工程款4365526.21元,原告对此均不予认可。李琦提供的支付明细表欲证明华力公司委托***、李琦等他人支付原告22042241元。原告只认可收到18447000元、1700000元,合计20147000元。***庭审中称其和李琦共同合同承包项目,李琦是从孔祥友处承包。

另查明,谭浩坤、梁礼出具情况说明:本案委托***进行诉讼索要工程款,再由其三人自行协商分配。

阜阳市瑞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管理人员苏争荣于2021年5月出具情况说明:2015年5月份***、谭浩坤、梁礼以我公司名义与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把其承建的阜阳市碧水云天二期A区二标段10#、13#楼及2#楼地下车库的木工、瓦工、钢筋工、内外架子工及机械设备等劳务分包给***、谭浩坤、梁礼。***、谭浩坤、梁礼分包该项业务,系其三人分包,由三人自负盈亏,与公司无关。阜阳市瑞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变更为阜阳市联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9月27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梁桂敏,其表示该公司没有施工阜阳市碧水云天二期A区二标段10#、13#楼及2#楼地下车库的工程。

上述事实,由身份证、委托书、《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结算单、工程对账单、零星用工单、工程交接单、承诺书、工程结算审核清单因甲方材料供应不及时及其他原因造成损失补助协议、情况说明、项目承包合同、收支统计表、支付明细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建筑施工过程中付出劳务方未及时得到劳务费而引发的纠纷,本案案由应为劳务合同纠纷。***、李琦在涉案工程项目中均承诺应及时支付原告劳务费,因双方对于剩余工程款的结算金额为4120945元,扣除原告在此之后收到的1700000元,尚余2420945元未支付,***、李琦应予以支付。因华力公司对原告施工的涉案工程的劳务价款(即2019年11月18日的结算单)已进行确认,故对上述款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原告诉请的***于2018年1月8日签字确认因材料供应不及时造成的损失补助1198266元、于2018年10月26日签字确认变更零工530000元,合计1728266元,未经李琦、华力公司认可,由***自行承担。原告要求建投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有未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可视为其自愿放弃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242094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损失补助1198266元、变更零工530000元,合计1728266元;

三、被告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993元,减半收取19996.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4996.5元,由被告***负担17703.5元,被告李琦负担72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季云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 娟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