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执1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淮河路20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9935122Q。
法定代表人:丁志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荣康,男,199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本院在申请××人阜阳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和不动产等进行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查封车辆一部(未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琪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翟珂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