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与**、***等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203民初108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第三人: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中路306号建设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9935122Q。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恒,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于2016年6月6日受理原告***诉被告**、***、**、第三人阜阳市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