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民初3244号
原告:璧山区国跃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
经营者:罗家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UPNJ466。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碧泉街道康宁路7号1幢附21、2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强,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民会,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贵建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YJ2F21。
法定代表人:雷金勇。
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内。
被告:罗江,男,汉族,生于1979年11月22日,贵州省习水县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2日,贵州省习水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璧山区国跃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诉被告贵州贵建建设有限公司、罗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文杰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璧山区国跃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璧山区国跃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贵州贵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吴文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税秀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