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建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贵建建设有限公司、赤水市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务川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26民初177号
申请人:贵州贵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YJ2F21。
法定代表人:胡鹏,总经理。
被申请人:赤水市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务川分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都濡街道广场路宝利金街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MA6JADU819。
负责人:罗远跃,经理。
被申请人:赤水市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西内环路附桥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215012543Y。
法定代表人:陈学阌,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州贵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赤水市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务川分公司、赤水市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贵州贵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保全被申请人账户资金人民币2910486.43元。申请人贵州贵建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购买的保险金额为2910486.43元的保单保函(编号:PZDM202252030000000034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贵建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赤水市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务川分公司、赤水市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2910486.43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向志成
审 判 员  李玲玲
人民陪审员  胡 洁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盛乾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