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26民初17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贵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YJ2F21。
法定代表人:胡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务川自治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赤水市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西内环路附桥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215012543Y(2-1)。
法定代表人:陈学阌,总经理。
被申请人:赤水市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务川分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都濡街道广场路宝利金街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MA6JADU819。
法定代表人:罗远跃,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丹,贵州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贵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赤水市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赤水市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务川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2022)黔0326民初177号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赤水市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务川分公司、赤水市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2910486.43元。冻结期限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贵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贵州贵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赤水市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赤水市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务川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通过调解结案,申请人贵州贵建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赤水市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务川分公司、赤水市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2022)黔0326民初177号民事裁定书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玲玲
人民陪审员 胡 洁
人民陪审员 毛天仲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盛乾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