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建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贵建建设有限公司、贵州享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民初6985号
原告:贵州贵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YJ2F21。
法定代表人:胡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享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街道玉龙新苑第一安置区管理用房B栋6楼(10-13之间)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GQR139T。
法定代表人:何茂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贵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享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贵州贵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贵建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贵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5.00元,由原告贵州贵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其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子宁
书 记 员 李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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