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6民初14141号
原告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新兴工业园六区A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5290502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齐智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南明区中华南路20号贵阳新大陆数码广场5F-B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073855392G。
法定代表人裴有理。
原告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齐智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7元,由原告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娜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