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2民初14814号
原告:贵州***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新大陆数码广场5F-B1。
法定代表人:裴有理。
被告:贵阳华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云岩区勇烈路泰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邹志坚。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华瑞电子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贵州***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6元,由原告贵州***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闫化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文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