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2民初2923号
原告:贵州***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20号贵阳新大陆数码广场5F-B1[中南社区],组织机构代码91520102073855392G。
法定代表人:裴有理,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庆,系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010267751,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罗杨杨,系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23012011110779,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贵阳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寨北衙路农技中心综合楼2楼,组织机构代码91520100755351044H。
法定代表人:曾纪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贵阳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03日立案。原告贵州***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江 洪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朝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