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建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银鼎娱乐会所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91执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建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春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经济技术开发区银鼎娱乐会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营者:**。
被执行人:**,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建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经济技术开发区银鼎娱乐会所、**合同纠纷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91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350元,已将执行款3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人民币350元转入本院执行费专户。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191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国丽
审判员  马锦鑫
审判员  徐佳丽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