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建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长春市朗廷居宾馆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2执199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建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长春市朗廷居宾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建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朗廷居宾馆其他案由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9)吉0102民初1659号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春市朗廷居宾馆银行存款人民币294,18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爽
审判员  曲刚
审判员  刘浩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