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2民初4954号
原告:***,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吉林省建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新发路**。
原告***诉被告吉林省建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安消防)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7年4月10日入职建安消防,工作岗位是技术员和项目负责人。工资收入7000元/月。2019年11月18日***提出离职申请,公司予以准许并可以自由择业,但公司一直不给出具任何手续,致使***一直无法就业,没有经济收入,导致***生活困难,故诉至法院。
建安消防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安消防的注册地为长春市××路,经查,该位置位于长春市朝阳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规定,本院不具有管辖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强 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马盛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