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宁顺机电有限公司

南京宁顺机电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华宇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14006号
原告:南京宁顺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611。
法定代表人:章保琴,总经理。
被告:吴江市华宇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屯南村/div>
法定代表人:高正,总经理。
原告南京宁顺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华宇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南京宁顺机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宁顺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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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夏 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小芳
书 记 员  黄梦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