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金成林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宁夏金成林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与林州中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81民初4142号
原告:宁夏金成林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彭阳县古城镇古城村。
法定代表人:邵建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宗智,宁夏古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中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横水镇中心大街**。
法定代表人:冯启增,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夏金成林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州中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夏金成林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林州中天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行账号25×××60上存款予以冻结4302159元。原告宁夏金成林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13206023900981743966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宁夏金成林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担保,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林州中天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秦花松房产林州市禧福苑小区6号楼第一、二、三单元十层办公用房作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告林州中天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林州中天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秦花松房产林州市禧福苑小区6号楼第一、二、三单元十层办公用房(面积748平米),期限为一年。
二、在查封期间指定由秦花松保管被查封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宁夏金成林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国增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