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能源重型装备制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尚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能源重型装备制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991民初688号
原告济南尚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能源重型装备制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济南尚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尚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尚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65元,由济南尚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礼翔
书记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