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能源重型装备制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能源重型装备制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执532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8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山东能源重型装备制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泰山科技城B区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869611107U。
法定代表人:刘玉果,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能源重型装备制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982民初4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东能源重型装备制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能源重型装备制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保险现金价值、网络资金等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东能源重型装备制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东能源重型装备制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责令被执行人山东能源重型装备制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铁鑫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