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能源重型装备制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山东能源重型装备制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91民初1109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乡***村村北139号院8号楼1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能源重型装备制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高新区泰山科技城B区6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能源重型装备制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不再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