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景天装饰有限公司

威海景天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民终16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景天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韩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上诉人威海景天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荣成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2民初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威海景天装饰有限公司以与*大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7年11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威海景天装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威海景天装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23元,减半收取111.5元,由上诉人威海景天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