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威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原告威海威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002民初3924号
原告:威海威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奈古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781495380。
法定代表人:张书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雪晨,山东钟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啸.
原告威海威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威海威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雪晨、被告周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威海威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垫付的借款剩余本金139952.45元、利息2442.6元、罚息1053.11元,共计143448.16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43448.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代偿违约金。3、被告支付代偿的逾期担保费3582.67元,律师费11000元。4、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威海市西北山路10号204室房屋变现后在抵押权担保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30日,被告与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安小贷公司”)签订授信金额为43.3万元的借款合同,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共向金安小贷公司借款38万元,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惠担保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普惠担保公司与被告因此签订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其中约定了担保费用及代偿滞纳金等条款。因被告未按时向金安小贷公司偿还借款,导致普惠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代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39952.45元、利息2442.6元、罚息1053.11元。后原告与普惠担保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普惠担保公司将其对被告的追偿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了被告,故原告提起诉讼。
周啸承认威海威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啸向原告威海威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代偿的剩余借款本金139952.45元、利息2442.6元、罚息1053.11元,共计143448.16元;
二、被告周啸向原告威海威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代偿违约金(滞纳金),数额如此计算:以143448.16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周啸向原告威海威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担保费3582.67元、律师费11000元;
四、原告威海威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对被告周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威海市西北山路10号204室的房屋在权利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潇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方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