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佰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有、天水佰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725民初1886号
原告:***,山丹县居民,住山丹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有,甘肃省天水市居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天水佰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587938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天水市麦积区琥珀路。
原告***与被告**有、天水佰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以所诉纠纷与被告已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合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8元,减半收取74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文书日期}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