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佰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与被告天水佰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麦民三初字第9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佰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水佰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5元。
代理审判员颉娜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