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佰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闫来福与被告天水佰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麦民三初字第112号
原告闫来福。
委托代理人师鹏儒,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佰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来福与被告天水佰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来福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原告闫来福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来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闫来福负担,退还原告闫来福5元。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