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佰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天水佰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清水县黄门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甘0521民初649号
原告:天水佰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桥南琥珀路。
法定代表人:吴佰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敬泽,该公司项目部负责人。
被告:清水县黄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清水县黄门镇小河村。
法定代表人:周彦辉,该镇镇长。
原告天水佰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清水县黄门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天水佰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清水县黄门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水佰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311元,由原告天水佰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鲁智荣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