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民终370号
上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蓝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东仪路中段城南美筑2幢4**5层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波,陕西赢***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水佰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琥珀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成,******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蓝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创公司)因与上诉人天水佰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佰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3民初3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3民初32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天水佰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26236元,上诉人陕西蓝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6768.06元,均依法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昊
审 判 员 刘 浩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 丹
书 记 员 邓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