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佰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天水佰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民终370号 上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蓝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东仪路中段城南美筑2幢4**5层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波,陕西赢***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水佰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琥珀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成,******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蓝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创公司)因与上诉人天水佰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佰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3民初3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3民初32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天水佰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26236元,上诉人陕西蓝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6768.06元,均依法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昊 审 判 员 刘 浩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 丹 书 记 员 邓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