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佰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天水虎玉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佰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外墙真石漆*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外墙保温涂料装饰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反映,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上述合同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天水虎玉化工有限公司依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且原被告及交警队三方已对工程结算,被告天水佰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负支付原告工程余款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以上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6年12月14日至2017年12月14日期间利息请求,应支持其合理部分自2016年12月14日至2017年11月10日起诉时止的利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