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17民初219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新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新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新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新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陕西新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泽
书记员 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