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辽0303民初94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天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鞍山天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西安煤矿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鞍山天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71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撤诉后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935.5元,余款9935.5元应一并返还原告。
审 判 长 王 丹
人民陪审员 吕潇楠
人民陪审员 杨晓莹
书 记 员 杨玉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