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西安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与黄陵县明星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17执67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陵县明星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陕0117民初34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执行依据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黄陵县明星煤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车辆、不动产部门进行查询,无不动产车辆信息,已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再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现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与其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查控、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西安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尚有债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117执6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乐 审判员 张 亮 审判员 王 锋
书记员 陆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