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庄园铝塑门窗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6财保53号
申请人:***,男,199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吕萍,女,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淄博庄园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开发区石桥办事处杨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5446116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吕萍、淄博庄园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价值800000.00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担保人***以名下坐落于周村区东门路159号的房产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担保人***名下坐落于周村区东门路159号的房产;
2.冻结被申请人吕萍、淄博庄园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80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52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