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2民初6647号
申请人:河南信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附****楼******。
法定代表人:贾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芳,河南中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潭银萍,河南中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元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中段**元通雅居**楼**div>
法定代表人:兰志乾,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信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元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信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元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1709036.46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河南信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若该保全申请有错误,申请人河南信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愿意赔偿被申请人郑州元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元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09036.46元的财产(帐号:411061000018170202611,开户行:交通银行建设西路支行,开户名:郑州元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信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云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吴肖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