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富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高波、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2民初2284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宪凯,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志朋,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高波,男,汉族,1989年4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迪,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英琦,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69年5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郑州市中原区林山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富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冬青街电子商务产业园5幢2层204号。
法定代表人:何保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长立,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高波、河南富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暂共计3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雇佣的工人,2018年6月3日13时30分左右,原告在被告***承包的被告河南富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西三环一五三医院门口附近绿化带工程进行装树时,因司机被告高波操作失误,将原告从车上撞落下来,造成原告受伤,先后在一五三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治疗。为维护原告的利益,故诉至贵院,望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经本院释明后仍未明确诉讼请求,故应驳回起诉,原告可在诉讼请求明确后另行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退回原告***。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徐 源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