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民终13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广泽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富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冬青街电子商务产业园5幢2层20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国丰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海路与西三环交叉口向西1000路北金科中原营销中心3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无锡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富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国丰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24)豫0102民初17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无锡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无锡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