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鼎言建工有限公司

**、***言建工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6民初574号
原告:**,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统顺,漳州市东山县泽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英花,漳州市东山县泽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言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火田镇政和路59号(政府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MA32U0YQ7M。
法定代表人:朱灿坤,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
原告**与被告***言建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孙陵宁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范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