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桃江县环宇砂石经营部、湖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执3064号 申请执行人:桃江县环宇砂石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马迹塘镇天府庙社区资沂路18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566号至雅大厦栋220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桃江县环宇砂石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2民初529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112民初52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曾慧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