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豪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豪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5民初3603号
原告:重庆豪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镇文峰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6814778073。
法定代表人:孙必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仕武,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容,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生于1971年5月26日,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男,生于1973年11月23日,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荣,重庆市垫江县三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生于1974年4月30日,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重庆豪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受理。
原告重庆豪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返还原告支付的工程款和保证金共计135182元。2、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实现本追偿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17299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王小英的丈夫熊军与被告***,***合伙,由熊军于2012年11月6日与原告签订《垫江县坪山镇大坪等(2)个村农村等3个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工程施工内包协议》,约定由熊军内包原告承建上述复垦项目。后熊军与被告***,***合伙对上述项目进行施工。后熊军去世,2016年1月27日,三被告向原告出具情况说明,说明涉案项目系熊军与被告***,***三人共同合伙承包,在项目过程中熊军去世,熊军所享有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由被告王小英享有,涉案项目中的所有责任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收到拨付的工程款后根据内包合同的约定全部支付给了熊军和被告等人。因三被告在涉案项目多领取了工程款和保证金,垫江县土地整治中心向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原告返还135182元。根据内包合同和情况说明的约定,该返还款应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未明确提出异议。
被告***,***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原告与熊军签订《垫江县坪山镇大坪等(2)个村农村等3个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工程施工内包协议》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施工地点在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齐永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艾玲
书 记 员 易相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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