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与某某,某某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55民初926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7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区。
原告:***,男,汉族,1981年1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告:**,男,汉族,住梁平区******2组。
被告:***,男,汉族,住梁平区******2组。
第三人:重庆豪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文峰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681477807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与**、***、第三人重庆豪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阳
书 记 员 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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