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宝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闽成石材有限公司、湖南宝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1179号
申请人:湖南闽成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万家丽北路1段168号安沙建材城21幢122、123号。
法定代表人:黄子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顺,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宝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幸福洋房3栋104。
法定代表人:肖峥嵘,执行董事兼经理。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
负责人:李云焕,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闽成石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根据(2022)湘0121民初729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宝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420元,由申请人湖南闽成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杨立新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毛 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