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民初198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省日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安山乡。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鎏,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碧瑜,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中彩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
法定代表人:孙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湖南省日溢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中彩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湘0102民初1988号民事裁定,并于2021年2月3日依法冻结了湖南中彩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沙银港水晶支行,账号:4305××××0031)。湖南省日溢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省日溢贸易有限公司已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其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21)湘0102民初1988号民事裁定书对湖南中彩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沙银港水晶支行,账号:4305××××0031)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强国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廖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