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庆阳巨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华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甘1002执1724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巨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华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8)甘1002民初579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甘肃华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庆阳巨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00000元,并以6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4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利息)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220元,由甘肃华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甘肃华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逾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甘肃华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甘肃华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甘肃昭通路桥有限公司承建的“王湾至新庄WX2建制通畅工程”工程款900000元予以扣留,但该工程款尚未拨付,申请执行人庆阳巨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亦无法提供出被执行人甘肃华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甘肃华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财产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庆阳巨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其对案件执行情况和财产查控情况表示认可。2020年3月12日申请执行人庆阳巨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被执行人甘肃华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甘1002执17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唐俊峰
书记员  于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