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华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002执3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8月7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
被执行人:甘肃华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团结新村133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61年11月10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华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9)甘1002民初472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甘肃华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归还借款2200000元,月利息433680元,被告李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27869元,由被告甘肃华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负担。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甘肃华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甘肃华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甘肃华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名下无房产、无银行存款,有宁*****号“依维柯”牌车辆一辆、我院已查封。
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李某某位于平凉市庄浪县南坪乡大庄村的一套****型沥青拌合楼设备,我院于2021年3月18日查封后,申请人***于2021年12月6日向我院提交解封申请书,表示已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协商一致,由申请人***自行处置该套设备,向我院请求对该套设备予以解封。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甘肃华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庆阳宏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宁县-长官路口二级路面工程结算款),我院于2021年4月7日向第三人庆阳宏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送达第三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但第三人未在有效限期内履行,经查庆阳宏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我院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标的较大,其法定代表人贺某某涉嫌非法集资,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该公司财产暂无法处置。经我院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均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我院已向被执行人李某某、甘肃华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李某某移送公安协助查找下落。
现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及财产查控情况后,其对查控情况及执行过程无异议,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甘1002执3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志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郑荣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