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甘肃华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1002执4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城镇居民,现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被执行人:甘肃华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城镇居民,现住庆阳市西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华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7)甘1002民初356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甘肃华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68万元毛病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借款归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2662元,由被告甘肃华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甘肃华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甘肃华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甘肃华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工程车很多辆,法定代表人***名下亦有车辆,但被执行人***称工程车系按揭车辆,由于未按期支付购车款,已由公安收回,自己名下车辆已报废。本院委托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时,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反馈,上述车辆原系甘肃西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法定代表人为章涛,所有人信息不符。法院查询信息反馈滞后,无法查封。此后,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甘肃西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平凉庄浪县有修路设备,但这些设备原系租赁他人的土地存放,欠租赁费70余万元未付,并被庄浪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被执行人甘肃华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案件中保全,无法执行。被执行人甘肃华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18613元,已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依维柯”车辆已经报废,不能使用,申请执行人**亦放弃要求执行该车。被执行人***称其外欠工程款未收回,贷款未办理下来,本院认为其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罪,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拘留期满其仍未履行,本院已按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甘肃华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对上述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后,其对查询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甘1002执4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金波
二○一九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