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1002执9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1月6号出生,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
被执行人:甘肃华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甘肃华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甘肃华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甘肃华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甘肃华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及财产查控情况,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甘1002执9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金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